欢迎访问深圳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深圳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招生老师微信|深圳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自考《国际商法》第五章复习重点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2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代理

  1.定义:代理人按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2.定义分析:本人的负责范围=本人授权代理人的范围

  3.关于保护第三人的目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对内关系撤消时,对外关系仍然有效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可以用口头表示,可用书面,也可向代理人表示,也可向第三人表示〉

  2.英美法:a.明示的指定〈可口头,可书面〉

  b.默示的授权〈本人的言行而产生的授权〉

  c.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因为受托照顾本人的财产,为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的行为,是合法的授权 〉

  d.追认的代理〈超本人的授权范围而定的合同,经本人事后批准后有效〉

  三。无权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的代理

  2.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

  a.大陆法处理方法:〈1〉第三人向本人发催告,要本人在一定时间追认

  〈2〉第三人在追认以前可撤回无效代理!

  责认问题:〈1〉第三人不知道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知道是无效代理,则无效代理人不对第三人负责

  b.英美法的规定 :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有默示的担保!〈即自己的代理是有授权的,是没有越出范围的〉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行为终止

  a.期限满而终止 b.双方同意终止

  2.依法终止

  a.本人死亡〈民法终止,商法不终止〉

  b.代理人死亡〈民法,商法都终止〉

  五。终止的效果

  1.代理终止——无权代理——代理人向本人提出补偿〈条件3个〉

  2.第三人〈不知情〉——订立合同——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负责,本人向代理人赔偿。

  〈二〉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尽则

  2.对本人诚实。忠实〈a.告诉本人客护情况。b.不得与自己定立合同c.不得受贿〉

  3.不得泄密

  4.向本人申报帐目

  5.不得把代理全委托他人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注意两点:a.本人从代理人的代理区内收到的定单也要付佣金。

  b.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定货也要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升的费用〈执行了本人的指示〉

  3.让代理人检查账册〈强制性规定〉

  〈三〉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判断标准就是看代理人是否表明自己是不是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但代理人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本人

  所谓关系:就是谁对第三人负责履行合同

  二。英美法

  1.代理人在定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2.代理人表示是代理但没有说出本人的姓名〈本人对第三人负责〉

  3.代理人不说有代理关系存在

  注意两点:〈1〉本人有介入权,行使后就对第三人负责

  〈2〉第三人有选择权,可起选择本人或代理人对合同负责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