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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 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5、 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 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7、 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 ,将尽快找甲商谈。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8、 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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