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
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颁证
4.复议、起诉
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
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收费
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
4.公告。
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 国资律师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1)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zzikao.cn)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