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b.中级法院:.
(一)专利权案件,海关案件。.
(1)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权的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干扰项:确认专利权案件是否由中级法院管辖?否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诉讼。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且基层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对贵阳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
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A县法院与B县法院就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
答案:A项贵阳市政府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他做出的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D项法院之间有管辖权争议的,如果协商不成,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BC.
c.高级、最高:本辖区(全省、全国)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重大、复杂由高院、最高院判断。
2.地域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b.特殊地域管辖:
(一)经复议改变了(经过复议,改变两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对上述“改变”的解释: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变更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铁路运输法院
C.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D正确。A项不当选,有许多考生可能对此不理解。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原告所在地即A项是当选的。但大家要看仔细了,第18条规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二个概念。仅仅有行政处罚,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并不能构成选择管辖。江必新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运用较广泛,如果都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将会给公安机关的应诉增加极大的不便,加大诉讼成本。”“从实际情况看,由异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因此,对仅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无选择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是不同的!虽然可能二者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预防和制止措施;而行政处罚是惩罚性措施,二者性质不同。打个比方,如最近在本版讨论的“强制戒毒”,这就是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而在治安管理中规定的一个预防措施。对这个措施不服的,是可以选择管辖的;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某些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如流氓行为,这是对轻微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罚,有点类刑罚的性质。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五章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zzikao.cn)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