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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第九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32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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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

  3、采购行为: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4、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

  关注法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三、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另有规定的。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

  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就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1、采购人.

  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注意,这里排除了企业单位。

  2、采购代理机构.

  是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包括两类:

  一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性质是非营利法人。

  二是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性质是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1、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特别注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

  ①招标程序的法律适用

  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3、了解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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