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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即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认足或募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能申请注册登记,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也即要求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公司资本有真实的对应关系,为此《公》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2)禁止低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价发行会导致实际资产额少于资本额,因而只能平等发行或溢价发行,溢价款不计入公司资本,而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时须注意,股票溢价发行无须经过证监机构批准。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给股东。
※(5)限制股份回购: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意味着公司以真实的财产换取虚拟的资本,实际是减少了公司可用以偿债的真实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1>至<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公司仅能就该股票行使质权优先受偿,即将本公司股票拍卖、变卖,实际上并没有以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清偿,只是本公司的股票变现成了财产;若以折价方式,实际上就是股份回购。因此有本款禁止性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减资问题)
增资均按设立公司时缴纳出资的规定处理。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所以设有债权人保护程序,具体:
(1)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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