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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法: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权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1、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分类
公司债券:(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以是否记载债务人名称为标准区分。
(2)可转换债券与非转换债券:在清偿期届满时,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人既可请求还本付息,也可选择要求以债转股成为股东。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
(3)有担保债券与无担保债券。
股票:(1)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姓名记名。
(2)普通股与优先股:优先股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优先,但其没有表决权。
(3)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通常应给予利益分配的优先权。
(4)额面股与无额面股:我国只能发行额面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新股发行(即股份公司的增资)、股票上市:
发行主体
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6千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公司债券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千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具备条件:(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定发行方案,股东会决议。
2、向证监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
3、与证券商签订协议。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认购。
新股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增资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承销协议;(4)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上市程序:(1)报证监机构审批;(2)公告;(3)将核准的上市股份投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债券与股票的转让: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记名债券(记名股票)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股东名册)。
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票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5、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机构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集资金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中公司有左列(1)项、(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前条(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中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并报证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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