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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出版者权的内容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7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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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者权的内容
  (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1、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2、图书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意味着其取得了以印刷的方式复制该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且此项权利为该图书出版者所独占。
  3、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产生于合同的约定,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
  4、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二)版式设计权
  1、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字型、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版面、封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2、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装帧设计在图书出版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3、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没有规定装帧设计权。(转于自考365)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对于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当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否则,6个月后作者可要求退还原稿和经济补偿。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著作权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再版重印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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