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深圳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招生老师微信|深圳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职权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5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公布权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
  2、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
  (二)任免权
  1、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三)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注意】我国宪法未对国家副主席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