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适用条件:
1.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 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
3.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撤消:犯新罪 发现“露罪”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内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因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
包括:刑种的变更、刑期的调整。
减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1. 相对减刑: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2. 绝对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假释放、假出狱、附条件地释放: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
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仅限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罪犯
2. 执行刑期条件: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10年以上。
3. 实质条件: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
1. 适用对象不同:执行一定刑期有悔改表现;身体等
2. 适用目的不同:鼓励改造;解决不便
3. 数罪并罚时是否计算刑期不同:不计入;计入
4. 是否收监的要求不同:不收监;收监
假释与减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还包括管制、拘役
2. 适用次数不同:一次;几次
3. 适用方法不同:有考验期限;无考验期限
4. 适用后果不同:释放;继续服刑
假释与缓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拘役、三年以下
2. 适用根据不同:执行期间内的悔改表现;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
3. 适用时间不同:执行中间;判处同时
4. 考验期限不同:明确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之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由罪名、罪状、法定刑构成。
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
2.叙明罪状:详细描述犯罪的各主要特征
3.引证罪状:引证其它法典或本法典的其它条文规定的特征来说明本罪的特征。
4.空白罪状,参见罪状:没有规定罪状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法学类 2007年《刑法学》听课笔记(二)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zzikao.cn)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