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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一、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二、产生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国际税法。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卜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而,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这种观点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非只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瑞士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而言,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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