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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制沿革
(一)壬子—癸丑学制
1912年(壬子年)7月,在教育总长蔡元培的筹划主持下,全国临时教育会议讨论了学制改革问题。当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1913年(癸丑年)又陆续颁布了各级各类学校令,逐步成为一个更加完备的新学制系统。这就是“壬子一癸丑学制”(见图7一至)。
这个学制规定整个学校教育期限为17-18年,横向包括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三个系统;纵向包括三段四级。初等教育阶段分为两级,初小为义务教育,男女同校,高小男女分校;小学6岁入学,学制七年,“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展,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1]中等教育阶段一级,学制四年,男女分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2]高等教育阶段一级,学制6~7年,包括大学预科、本科,科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并另设大学院;“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同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3]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二级,相当于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每级均包括预科和本科两个层次。实业教育分为乙种实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专门学校三级,分别相当高小、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小学之前有蒙养院,大学之上有大学院,均不限年限。
壬子一癸丑学制与癸卯学制相比,具有诸多进步性:(1)初、中等教育的修业年限缩短了2-3年,这既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未来资本主义生产需要有一定文化的劳动者的重视,也有利于基础教育的推广,在客观上增加了民众享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2)女子教育在学制中占有了一定地位,规定除大学不设女校、不招女生外,初小实行男女同校,其他学校均可设立女校,初步体现了资产阶级男女教育平等的思想。(3)取消了清末的贵胃学堂,中小学废除了读经课,大学取消了经学科,废除了毕业生奖励科举出身的制度,以及禁止在教育中施行体罚等等,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特色。
这一学制也有若干不彻底的方面:(1)有关法令、法规大多效仿日本和德国,有脱离当时中国实际的倾向;(2)初等教育的年限仍显偏长,与当时普通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有差距;(3)女子受教育的程度低于男子,其内容偏重贞淑教育,因而男女的受教育权还未完全平等。
(二)壬戌学制
1922年(壬戌年)9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学制会议,对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的《学制系统草案》加以审订、修改,并于同年11月以大总统名义颁布施行。这个学制一般称壬戌学制或“新学制”(见图7-2)。
壬戌学制,以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扬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等七项标准为指导思想,中小学以学生身心发展为分段的根据,具体采用美国的六三三分段法,故又称“六·三·三制”。该学制分为三段五级,具体说明如下:
1、初等教育阶段
修业年限6年,分初、高两级,初级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6岁入学;高级小学2年。初等教育的入学年龄由各省区根据地方情形确定,升级采用弹性制。
2、中等教育阶段
设普通中学校、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普通中学校修业年限6年,分初、高两级,各为3年,均得单设。中学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实行分科制和选科制。初级中学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制;高级中学分设普通科和职业科,职业科设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可设一科或数科。师范学校修业年限6年,分初、中两级,各为3年,均得单设。中等师范学校实行分组选科制。为发展职业教育和小学教育,须酌设职业教员养成科或师范讲习科。职业学校修业年限及程度,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形和需要来确定,同时各地须设中等程度职业补习学校。
3.高等教育阶段。
含(多科)大学和(单科)专门学校。大学修业年限4~6级医科和法科大学至少5年,师范大学4年。专门学校修业年限至少3年。
此外,在初小之下设幼稚园,在大学之上设大学院,修业年限不定。学制还注意到天才教育和特殊教育。
为配合学制改革,全国教育联合会组织了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并于1923年刊布了《中小学课程标准纲要》,各地均据此施行。“纲要” 的主要内容为:(1)小学设国语、算术、卫生、公民、地理、历史、自然、园艺、公用艺术、形象艺术、音乐、体育共十二科;其中初小合卫生、公民、地理、历史为社会科,合自然、园艺为自然科,共设八科;上课以分钟计,初小前两年每周至少1080分钟,后两年每周至少1260分钟,高小每周至少1440分钟。小学高年级根据地方情形,增置职业准备教育课程课程。(2)初中以社会科(含公民、历史、地理)、语文科(含国语、外国语)、算学科、自然科、艺术科(含图画、手工、音乐)、体育科(含生理卫生、体育)六科组织教学;高中普通科分文学、社科和数理三类,职业科分农、工、商、商船四类,课程分公共必修、分科专修和纯粹选修三种,每一种又有若干门课程。(3)中学采用学分制,每半年每周上课1小时为1学分;初中修满180学分、高中修满150学分,始得毕业。
壬戌学制是我国近现代资产阶级教育家综合民初以来教育改革成果的产物,它侧重反映了“五四”以后在中国推行资产阶级新教育的基本要求。这种进步性具体表现在:(1)小学年限缩短和初中可单设,有利于初等教育普及和发达地区向初中教育普及过渡。(2)中学三三分段增加了办学的灵活性,增设高中一级有利于提高整个中等教育的水平,满足社会对中等教育人才的需要。(3)职业教育取代实业教育,单列系统地位更加突出。(4)中小学加强了文科和理科课程,并废除了男校和女校的区别,体现了时代的新要求。(5)取消大学预科,有利于减轻大学的负担和提高其教育质量;设置单科大学,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教育和师范教育的水平。此学制除以后在中学选科制、学分制和综合中学制等方面在1928年后有所变更外,一直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新学制明显带有移植美国“六·三·三”的色彩,缺乏独创精神;其次,盲目移植带来许多问题,以至后来不得不对其调整;再次,新学制在名义上提高师范教育的地位,但随之出现的“高师改大学”和中师并入综合中学等状况,实际却削弱了师范教育,不利于师范教育独立、健康的发展。
二、教育行政制度的变化
(一)中央教育行政制度的变化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设立教育部以取代清末学部。教育部下设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社会教育司,以及总务厅、视学处和参事室;社会教育司之置是中国教育史上把民众教育列入官制之始,“社会教育”一词也由此而来。1912年7月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辞职后,北洋政府在短短十余年间先后更换教育总长近三十人次;最高教育行政长官的频繁更迭,反映了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教育管理的混乱,也严重影响了民国初年教育的改革和发展。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采纳蔡元培等人的《提议设立大学院案》,旋即颁布《大学院组织法》,决定以大学院制取代教育部制。同年10月,大学院正式成立,蔡元培就任院长。大学院制是借鉴法国教育行政制度的产物,是将全国最高学术机关和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合为一体的制度。大学院下设:(1)教育行政部,办理教育行政事宜;(2)学校研究院,为全国学术研究之中坚;(3)各种专门委员会,研究和管理特殊教育事务。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改组,成立行政院,废止大学院制,恢复教育部制。原属大学院的中央研究院改为单独的学术研究机构,一直属行政院领导。12月,国民政府颁布《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以及大学委员会和编审处等机构,构成了教育部的基本框架。其后国民政府又多次修正,组织机构逐渐充实和完备。
(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变化
北洋政府时期,省级教育行政制度大体先后经历了教育科(隶属省都督府民政司)、教育司(隶属省行政公署)、教育科(隶属省政务厅)和教育厅(隶属教育部)四次变迁。1917年北洋政府教育部相继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教育厅署组织大纲》,规定各省设立教育厅,直属中央教育部,内设三科:第一科主管文成总务、会计、统计;第二科主管普通教育、社会教育;第三科主管专门教育、留学教育。南京政府初期,为推行大学院制,省级教育行政先期进行了大学区制的尝试。大学区制是以省(区)为基本单元,以所在地的大学为当地的教育行政领导机关,以大学校长兼任教育行政长官、综理区内一切学术与教育行政事项。大学区制也是借鉴法国教育行政制度的产物,是将省(区)最高学校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合为一体的制度。从1927年6月开始,浙江、江苏、北平等省(区)相继试行大学区制,但不久即招致诸多非难。1929年6月,国民政府明令停止试行大学区制,恢复教育厅制。
市县级教育行政制度大体先后经历了教育科、劝学所、教育局多次变迁。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特别市教育局规程》和《县教育规程》,规定教育局为市、县教育之执行机关。至此,民国时期实行时间最长的教育厅、局制始告建立。此后,1939年9月,国民政府实行新县制,县教育局为教育科。1947年行政院决定恢复教育局制。民国时期,教育行政制度经历多次改革和演变,逐步形成了中央教育部——省(市)教育厅——县教育局(科)的三级管理体系,在我国教育管理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 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444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2版。
[2]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520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2版。
[3]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640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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