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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世纪开始,西欧教育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世纪大学的建立和城市学校的兴起,是这种发展的主要标志。
一、中世纪大学的兴起
西欧中世纪大学的产生,是社会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十字军东征、经院哲学的出现,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就每一所大学的建立而言,又各有其特殊和具体的原因。
中世纪大学最初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早期中世纪大学通常是在原有的文化教育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学的前身有两种,一种是原有的studium generalea,即对所有人的教育中心或研究所;另一种是原有的主教学校。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演变而来的。例如,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创立前,在波伦亚城就存在着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所,以后,由于求学人数的增多,原有的研究所规模已不能适应需要。在这种情况下.1158年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赦令,正式创办了波伦亚大学。作为“北方型”大学代表的巴黎大学,则于12世纪初在原有的诺丹(Notre Dame)主教学校发展而来。从中世纪早期大学的形成来看,一些著名学者的讲学是促进大学建立、发展的重要原因,例如,格拉回(Gratian)12世纪初在波伦亚城对寺院法的研究,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于1108-1139年在巴黎大学的讲学,都直接促进了这两所大学的建立和兴盛。
从13世纪起,德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等国相继兴办大学,一时间大学遍布欧洲各地。到16世纪,全欧洲共有80余所大学。
二、中世纪大学的组织制度
根据管理体制的不同,中世纪大学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波伦亚为代表的“南方型”学,另一类是巴黎大学为典型的“北方型”大学。在前一类大学中,学校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学生手中。不论是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还是学期的时限和授课时数,均由学生决定。因而,“南方型”大学又称为“学生大学”。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巴黎大学除外)等欧洲南部地区的大学,一般都是“学生大学”。而在英格兰、苏格兰、瑞典和丹麦等欧洲北部地区的大学中,则由教师掌管学校的事务,因而被称为“先生大学”。
但是,不论是“学生大学”,还是“先生大学”,执掌校务的并不是学生和教师个人,而是由他们组成的团体。在中世纪大学创建之初,大学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教师团体和学生团体组成的“组合”。这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在中世纪,社会秩序混乱,人们若不参加一个团体,受到团体的特殊保护,那么,他们的权利、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中世纪大学往往是国际性质的,学生(包括部分教师)来自欧洲各地,既没有大学所在国的公民权,也得不到大学所在城市民法的保护,因此,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团体,以保护各自的权益,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大学中就出现了所谓“教师组合”和“学生组合”。在“学生组合”中,往往按照地籍,组成“同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同乡会”又互相组合,形成更大的区域性组织。波伦亚大学最初有四个“学生组合”,到1244年前后,合并为两个,即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地区的学生所组成的“山南组合”和由阿尔卑斯山以北与以西地区的学生所组成的“山北组合”。在巴黎大学,则有四个学生“同乡会”,即法兰西、毕加德、诺曼和英格兰(百年战争后由德国取代)。同乡会的首领称“评议员”或“顾问”,每年选举一次,其职责是代表团体,维护团体权益并约束团体成员的行为。
“教师组合”的主要形式是“系”或称“教授会”。这是按所教学科而形成的教师组织。在时间上,它晚于学生的“同乡会”。在波伦亚大学,1200后才出现医学和哲学两个“系”。在巴黎大学,“系”的组织形成于13世纪后期。
中世纪大学中更为重要的组织机构是学院。大学产生之初,并没有学院这种组织。最早的“学院”出现在波伦亚大学,但当时并不作为教学的机构,而仅仅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几个或更多的已获文学士学位的学生,住在一个旅店或别的地方,由教师对其学业进行辅导,以获得硕士学位,这便形成一个“学院”。而在德国大学中,学院则是由教授组织形成的。这些教授由大学中较低级的教师聘请,为其补习,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学院便成为教授会的基础。但是,最早的、真正作为教学机构的学院,则是巴黎大学的索邦学院,创建于1258年。此后,这种性质的学院在一些大学中先后建立,例如,牛津大学的巴利奥尔学院(1263年)、默顿学院(1264年)等等。在中世纪大学中,按学科划分一般有四个学院,即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其中,文学院是一种预备性质的机构,为进入其他三个学院做准备。神学院则是地位最高的学院。在中世纪,作为一种教学机构,学院的重要职能是授予学位。
中世纪大学建立以后,即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教会和世俗封建主为了争取大学的支持,往往授予大学一定的特权。1158年,弗雷德里克一世颁布诏书,赐给波伦亚大学许多特权,其中包括:大学生可以自由通行,不受任何阻碍;大学教授有裁判权,等等。这是中世纪授予大学特权的开端。1189年,罗马教皇发布训令,规定大学生有居住权。最初,大学的特权主要是罢课权和迁徙权;以后,特权的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免除兵役、免税等。其中最重要的特权是“内部自治”的权利,根据这项特权,当大学教师或学生与外人发生诉讼时,由大学教授审理案件。在当时,这些特权只授予教士与贵族。
中世纪大学创建之初,教学内容和课程并不确定,通常是由各大学教授自定的。从13世纪起,经教皇敕令和大学法规确定,课程逐步趋于统一和稳定。文学院的主要课程是七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普里西安的文法。法学院课程分为民法和寺院法。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罗马法,寺院法的教材是《古氏法令》。医学院主要研究加伦、希波格拉底和阿威森纳等人的医学著作。神学院的教材主要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和《圣经》,等等。
中世纪大学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解和辩论。教学通常接以下程序进行:(1)由教师先向学生讲解教科书的梗概和主要思想;(2)简要叙述与课文有关的知识;(3)诵读原文;(4)复述课文的内容梗概;(5)释疑。此外,还运用辩论的方法,通常由两名学生或两组学生展开辩论。教学语言为拉丁语。
大学学习一般分为两个主要阶段,这与学位制度具有直接联系。第一阶段:学生进入大学后,跟随某一教师学习4-6年,在阅读、文法、修辞学和逻辑学方面,掌握了初步知识,经其他教师的许可,便可获“学士”学位,取得进行初步教学的资格。获得这种资格后,就可以成为教授的助理,在教学中起辅助作用,约似于现代大学的助教。在此基础上,经过6-10年的学习,通过考试,便可获得“硕士”或“博士”的学位。在中世纪大学,硕士和博士并没有程度的区别,而只是在仪式上有所区别:硕士考试不公开,合格者,发给证书,取得教学资格,正式成为教师团体的一员;而博士考试则是公开进行的,有隆重的仪式。
三、城市学校
在罗马帝国兴盛时期,帝国境内先后兴起了一大批大中城市。但到中世纪早期,由于长期的战争,原有的城市相继衰败。直到10世纪至11世纪,由于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化以及商业的发达,作为经济生活中心的城市才重新形成。
中世纪城市形成后,或通过赎买,或通过武装起义,大都获得了自治权。因此,相对于庄园,城市具有很大的自由。在当时,农奴逃亡到城市,只要连续在城市居住一年零一天,便可成为自由人。城市的自由风气为城市学校和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在中世纪城市中,居民主要由商人、手工业者组成。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商人和手工业者通常都组织起行会。行会组织的影响和它的形成,对于城市学校和中世纪大学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
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以及市民对教育的广泛需要,促使城市当局建立新型的教育机构,由此产生了城市学校(urban school)。所谓城市学校,实际上是一系列学校的总称。其中包括:拉丁文法学校、读写学校、行会学校,等等。与中世纪西欧原有的教育机构不同,城市学校大多是由城市当局或行会负责开办和进行管理的,因而更有世俗教育的特点。其次,城市学校大多注重读、写、算以及其他实用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强调职业和技术的培训。再次,宗教虽然是所有城市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但其地位受到明显削弱。城市学校的再一个特点是,与当时的修道院学校和拉丁文法学校相比,它的设备通常较为简便,教学水平较低。尽管如此,城市学校的兴起,对促进教育的世俗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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